1、转增资本一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资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
但却增加了公司的资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
2、在股市中,转增资本与送股对一般投资者来说,统称"送股",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区别
送股俗称"红股",是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而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公积金转到"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
因此,转增股本不是利润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
如公司没有上市,则是将其平均分配到各个股东手中
01、利润转增股本是什么意思
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股益,但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下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02、股票携转什么意思
股票携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
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
03、转增资本与转增股本的区别
1、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
注册资本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统账结合,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
而转增股本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注册资本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而转增股本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3、范围不同
注册资本包括净利润扣除了非经常损益后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转增股本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资产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带来的非经营性利润
4、计算方法不同
注册资本估算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增股本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有哪些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有以下2种情况:
1、企业所留存在公积金高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可转增为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而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上可知,《公司法》作为上位法仅规定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应留存25%,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没有作出比例性限制规定,但这并不表示该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据行政管理及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所以,国家工商总局在下位法制定时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规定企业也应严格遵守
换言之,无论是法定盈余公积金还是资本公积金,企业在转增前所留存的公积金均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除上述限制性规定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还因资金来源的不同有着其他限制性规定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金等。
这一类资本公积金属于企业现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
此类资本公积金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待非现金资产具备条件被出售或清算、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处置后才可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应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在转增前按规定需要先经验资评估程序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验资),否则会造成一些企业为达到虚增注册资本而虚增资本公积,进而造成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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